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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箱铜管实为铁管 八年方才发现实情

来源:BB平台西甲赞助商    发布时间:2024-02-28 15:14:40

  看中“全铜管系统”的特别之处,消费者八年前买回家中一台名牌冰箱,没想到八年之后,在一次维修时才发现“名实不符”,所谓的“全铜管系统”其中一些材料是铁质的。消费者愤而提起诉讼,要求销售商双倍返还。昨天上午,本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被告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机款 2770元,同时驳回了原告双倍返还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称, 1995年 6月,原告从被告某公司购买了名牌冰箱一台,当时该产品说明书上明确写有“高可靠性,全铜管系统”的介绍,原告正是看中了这个“全铜管系统”的介绍,才决定购买此冰箱的。 2003年 8月此冰箱发生故障,维修时原告得知冰箱蒸发器是铁质的并非是“全铜管系统”。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欺诈,经协商未果,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机款人民币 5540元,并赔偿别的经济损失 65元。

  被告公司辩称,当初销售此冰箱时,对是否为“全铜管系统”被告并不清楚,因该冰箱是名牌产品,被告进货时只对产品外观进行全方位检查,正常情况下不会打开包装,产品说明书是生产厂商所出,并对其内容负责,被告在销售活动中并不存在过错,更没有欺诈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对诉争冰箱予以鉴定,检验判定的结论为:该冰箱冷藏冷冻箱的冷凝管为非铜质材料。与该产品的有关联的资料“全铜管系统”不符。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所购的冰箱,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被告作为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就原告提出的被告在销售活动中存在欺诈行为及产生修理费等另外的费用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综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五金交电批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五日内退还原告冰箱购货款人民币 2770元,原告同时将所购冰箱及相关材料返还被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57元,鉴定费人民币 3000元,由被告担负。

  就本案中如何明智的选择诉讼对象及原告双倍索赔的诉讼请求为什么没获得支持等一些焦点问题,本案律师指出:根据《产品质量法》三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否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那么,欺诈的法律内涵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8条进一步对“欺诈”进行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可见,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一方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而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律师指出,商家一旦知道商品不合格,应想方设法尽快通知消费者退换,这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经营者要增强服务意识、守法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同时,对消费的人来说,应注意提高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消费者应根据真实的情况进行索赔,合理使用双倍索赔。